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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 时间:2025-04-05 17:40:33 来源:拂袖而归网 作者:綦江县 点击:187次

这其中,一大批知识分子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引进的自由、平等、法治等观念起到了思想启蒙的重要作用,特别是他们对宪法知识的普及和宪政理念的传播,成为辛亥革命爆发的重要思想基础。

但这个手段能否达至目的是值得怀疑的,因为绝少数人把持政权,是永不会使民众获得现代政治训练的。训政从一开始,就是以国民党的一党专政作为起点的,但问题是由这样一个专制机构去进行立宪预备,最后的效果是废除国民党的一党专政,对于国民党而言,其必须具有壮士断腕的气概才有可能完成训政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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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完成的有江西、湖南、河南等12省,占43%。从训政的实施效果来看,在关系训政成败的地方自治问题上,可以说国民党政府是推进缓慢,收效甚微。于是在实行宪政以前,先进行预备立宪或是训政,看起来是很有必要的。1934年,经国民党中政会同意,国民政府行政院通令全国普遍实行保甲制度。一个专制的统治形式是否能够作为实现立宪的合适方式和手段呢?作为训政时期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的胡适就曾说道一党专政是为宪政作准备的手段。

但无论这种变化如何剧烈,我们相信百年以来在人民中间形成的立宪共识和宪政理想是不会动摇的。(二)立宪的可行性不论是清末的预备立宪还是民国时期的训政,他们所面临的共同问题都是如何在一个专制传统根深蒂固的国家开展有效的立宪政治,实际上着力解决的都是立宪的可行性、操作性的问题。然而革命改变了宪法理论的主流。

对此,萧公权的看法具有代表性:中国的宪政既然是三民主义的法治,它的根本精神当然和英美法苏各国迥然不同,各国的宪政宪法虽然可以供我们有价值的参证,我们却不可用欧美宪政的眼光来评判中国的宪草。为此,他对政治的含义进行了解释:政是众人之事,集合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政权。第二,我们可以从立法技术上去研究。1911年11月9日,《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以下简称《鄂州约法》)由湖北军政府颁布。

出于维护统治利益的需要,清政府重点吸收了日本的宪法理论和制度体系,在态度上是比较主动的。在这个过程上,宪法学知识的本土化面向主要体现为以下方面:一是探讨适合本土的宪法制度,如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学者们提出了有中国特色的地方自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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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孙中山关于革命程序的设计,五权宪法是要在训政时期结束、宪政时期开始之时付诸实行的。三、辛亥革命的影响与宪法学知识的转型 辛亥革命胜利、中华民国建立之后,在频繁的立宪活动中,宪法学知识不断积累和发展,呈现出与革命之前不同的形态,并在长期的演变中体现着知识体系的延续性与中国的学术传统。而能也就是他说的治权,在政府手中,也可称为政府权。根本解决,则枝节问题,即迎刃而解。

可以说,日本明治宪法的基本精神对早期中国宪法理论和立宪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然而政治环境的不断变化,使宪法经常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宪法学知识的发展和传承也因此受到历史的局限性,既难以凝练成体系,也来不及对社会现实做出理论的回应。作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宣示了宪法的合法地位,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确了臣民的权利义务,规定了皇帝也要受限于法律等,具有历史进步意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这一任务已经凸显出其紧迫性。

同时也不可否认,学习外国宪法学知识的基本目标是解释中国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各种宪法现象,并提供解决实际问题的理论成果与具体对策。如果我们没有宪法,那就必须制定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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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权力分立与制约原则而言,《临时约法》确立了三权分立体制,试图建立一个议会制和责任内阁制的民主共和国,特别是试图约束总统的权力,并且对司法独立和法官职业保障作了明确规定。而责任政府之所以能产生者,实由有民选议院之故。

在上述前提下的中国宪法学,面对全球化的挑战与机遇,呈现新的发展趋势:第一,宪法学知识需回应社会现实。柳亚子则通过宣传契约论思想,呼吁重建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一个部落里面,没有什么皇帝……从百姓中间,公举几个有德行有才干的人出来,教他代全体办事。然而《临时约法》拒绝了五权宪法的主张。[33] 参见韩大元主编:《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宪法学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6-125页。参见刘笃才:《临时约法因人设法说辨正》,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顾欲谋政体之改革也,不可不从根本上着手。

作为近代法治的精髓,立宪主义实际上就是以宪法为依据的政治,《临时约法》在宪法学上的重要意 义就在于体现了立宪主义原则。如在制定《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时,宋教仁一再要求采用责任内阁制,但南京临时政府未予理会,采取了总统制。

[18]需要说明的是,尽管革命派批判预备立宪的虚伪性,并批判立宪派的改良主张,但并不表明他们反对立宪。早在辛亥革命之前,一些有识之士就呼吁开设宪法学知识教育以开民智,并且要提高官员的宪法素养,否则宪法立矣,而无行政司法之材以维持而调护之,则又徒成具文,不如无之之为愈也。

当时立宪派主张先开国会,由国会行使制定宪法或议决宪法的权力,然而清政府坚持我国宪法既采取大权政治主义,则与议院政治绝不相容,无论如何,国会之成立不可不俟诸宪法制定以后,中国宪法必以大权钦定。(二)知识分子的立宪主张与统治者的行动法治话语的宣扬、宪法学知识的传播,促使订立宪法成为这一时期的主流社会思潮和社会运动,而发生于1904—1905年间的日俄战争进一步加快了立宪进程。

需要指出的是,宪法无法与政治截然分离,宪法学知识直接受政治实践和社会现实的影响,尤其在其初创时期,政治实践深深影响到了其时的宪法学发展道路。出处: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4期 进入 韩大元 的专栏 进入专题: 辛亥百年 辛亥革命 宪法学 临时约法 。就辛亥革命而言,宪法学知识主要起到了启蒙民众精神、建立和组织民主共和国的功能。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最核心的是宪政建设,而宪法学知识的成熟和体系化,又是核心问题。

[30] 民国时期对于西方宪法理论与宪政实践的了解并未局限于几个发达国家,而是探寻一切可资利用的经验和理论素材,如对加拿大、瑞士等国家的地方制度都有比较系统的介绍。在中国一百余年的宪法发展史上,新中国现行的 1982年宪法首次以根本法的形式对辛亥革命性质与历史地位做出描述。

三是宪法在政府主导下制定的,政府只提出基本原则和框架,没有干预具体内容的安排。这些报纸杂志主要可分为改良派(立宪派)和革命派两大阵营,他们主张的社会变革的道路虽然有所不同,比如梁启超主持的《新民丛报》主张在维护清朝统治基础上进行变法维新和社会改良,而革命派的舆论阵地《民报》则坚决要求以革命手段推翻清朝的专制统治,但对于民主、自由价值的追求则具有基本一致的认同。

……我们所当重视的不是学术上的得失,而是全国民意的可否。对于宪法文本的理解和落实,不能脱离体系化的宪法学知识。

故吾人所宜奔走呼号,与吾国民相将致力者,惟在开设国会而已。[2] 孙文:《发刊词》,载《民报》第1期,1905年10月。西耶斯认为结束宪法纷争的办法只有一种,那就是要求助于国民自己,而不是求助于那些显贵。[9]他们希望于立宪之下,合汉满蒙诸民族皆有政治之权,建设东方一大民族之国家,以谋竞存于全地球列强之间 [10]。

实现建立宪法至上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宪政的理想,今天的中国又处于新的历史起点之上。吾国立宪之主因,发生于外界者,为日俄战争。

武昌起义胜利后,汤化龙等立宪派秘密拟定了一部《中华民国军政府暂行条例》(又名《军政府组织条例》),规定由都督统揽一切。盖谓宪法者,一国之元气也。

不然,国家行政,百度万机,徒惟是补苴罅漏,不将治丝而棼之也乎?夫所谓根本上之着手者,何也?亦曰使政府之负责任焉耳。不过,在民国时期,提出以宪法学理论拘束政治权力的主张似未曾见。

(责任编辑:双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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